讯界聚合2026年02月02日 14:34消息,最高法发布涉麻精药品犯罪典型案例,维护社会法治秩序。
北京2月2日电(薄晨棣、高清扬)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7起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犯罪的典型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向社会明确传达“滥用医疗用麻精药品属于吸毒行为”“向吸贩毒人员提供此类药品即构成贩毒”的立场,揭示麻精药品滥用的危害,进一步提升全民尤其是青少年识别毒品、防范毒品、拒绝毒品的意识。
据介绍,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对麻精药品犯罪依法严惩的明确立场。无论麻精药品来源于药店、诊所、医院还是药物维持治疗机构,也不论售卖者是医药从业者、患者还是戒毒人员,只要其行为导致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就应被认定为毒品犯罪。在“霍某贩卖毒品案”中,药店经营者霍某虽未直接故意向涉毒人员出售麻精药品,但其频繁、大量地向多人销售,放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法律上仍构成贩卖毒品罪。而在“粟某丽贩卖毒品案”中,吸毒人员粟某丽在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接受治疗期间,私自截留用于戒毒的麻醉药品并转卖他人,最终也被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这些案例反映出当前对麻精药品管理的严格性和对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麻精药品本应用于医疗和戒毒治疗,一旦流入非法渠道,极易引发社会危害。因此,必须强化监管,明确责任,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同时,也提醒公众,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个人,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疏忽或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红线。
典型案例显示了对毒品犯罪从严打击的坚定态度。“廖某森贩卖毒品案”中,廖某森向多名未成年人出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依法被从重处罚,并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彻底消除其再次犯罪的经济条件。“刘某杰走私、贩卖毒品,霍某洗钱案”中,刘某杰从境外走私麻精药品并在境内多次向多人贩卖,属于源头性犯罪,情节严重,依法被从严惩处。
典型案例揭示了涉毒次生犯罪的严重危害。注意到,“于某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是一起吸食含麻精药品成分的电子烟后驾车多次碰撞其他车辆的典型案例。
被告人于某青,男,无业,有吸毒史,并有多次违法犯罪记录。2024年6月26日上午至27日下午,于某青多次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共计二十余支。27日18时许,其在吸食后出现头脑发昏、反应迟钝等影响正常驾驶的状态下,仍驾驶汽车从江苏省盐城市潘黄街道万达广场地下停车场出发,沿西环路、青年路行驶,后在潘黄镇北路与鹿鸣路北侧五十米处食品站路段逆向行驶,先后撞击多辆汽车,造成多车受损。事故发生后,于某青被搀扶下车,表现出身体发抖、神志不清、走路不稳等症状。交警部门认定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经鉴定,其血液、尿液及头发中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车上扣押的烟弹也检测出该成分。 **看法观点:** 这起案件再次凸显了毒品对个人行为和社会安全的严重危害。于某青作为有前科的吸毒人员,在明知自身状态不佳的情况下仍选择驾车,最终酿成严重交通事故,不仅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也反映出对法律和公共秩序的极度漠视。对于此类行为,必须依法严惩,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同时,也提醒社会应加强对吸毒人员的管控与帮扶,防止类似悲剧重演。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于某青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虑到于某青系累犯,同时具备坦白、赔偿并获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或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从司法实践来看,本案体现了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厉打击,同时也兼顾了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体现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判决结果既维护了法律权威,也传递出公正与理性的司法导向。
依托咪酯作为一种近期被纳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控范围的物质,具有兴奋和致幻效果。吸食后容易出现感知异常、注意力不集中、幻听幻视等现象,对驾驶能力造成显著影响。在吸食麻精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极易因驾驶能力下降而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本案即为一起典型的吸食麻精药品后导致肇事肇祸的案例。人民法院依据被告人于某青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警示社会公众:“上头电子烟”并非普通烟草,而是毒品,毒驾触犯法律必将受到严厉惩处。